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-教学管理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06-27浏览次数:468

      第一章 总则
      第一条: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[2006]16号)精神,加强学校内涵建设,大力推进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,为海西经济区建设培养更好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,依据《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》(闽高教[2003]47号)等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政策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      第二条:学校按照专业或专业群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,设在各二级学院。
      第三条: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和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等重大问题的调研、审议和决策。
     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
      第四条: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,主管副校长审核,由校长颁发聘书,每届任期3年,可连聘连任,并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任期内做适当调整。
      第五条: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由9—11名本专业领域专家,相关行业、部门负责人及本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学术水平较高,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“双师型”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另设秘书1名。应尽可能吸收生产、建设、管理、服务第一线的专家、行业协会代表、企事业单位负责人、劳动技能鉴定和培训机构代表参加。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名校外委员,秘书由本校人员担任,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,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,开展有关工作。
      第六条: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:
      1、热心和关注高等职业教育,愿意投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,出席有关会议;
      2、熟悉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,具有与专业相关的较扎实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,以及相关工作和管理经验。
      第七条: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年召开1—2次会议,由秘书负责组织准备,主任委员主持。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。
      第八条:为保障专业指导委员会暨校企合作委员会工作开展,学校及时拔足必须的活动经费。
     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
      第九条:根据海西经济区建设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要求,对我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。
      第十条:指导制定和审定专业教学计划。
      第十一条:指导和参与课程开发,根据岗位(群)任职要求,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,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。
      第十二条:参与制定、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和技能训练大纲,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,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,提高课程教学质量。
      第十三条:审定学院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标准及方法,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建设。
      第十四条: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,协助组建校外实训基地。大力支持和推进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。
      第十五条:指导、推荐毕业生就业。
      第十六条:推荐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“双师型”素质人才任学院兼职教师。
      第四章 附则
      第十七条: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      第十八条: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党政办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