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-教学管理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0-04-27浏览次数:2676

     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,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与主动性,开阔视野,培养综合素质,必须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,提高选课与考核的规范化。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 一、公共选修课的类别与学分
      1、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科类、经济管理类、职业技能类和现代科技类四大类,由学校统一安排开设。
      2、学校根据公共选修课的类别、课程内容、学时等确定其相应的学分,通常每门课程为1~2学分,高职学生必须修满各教学计划进程表中规定的学分数方可毕业。
      二、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原则
      1、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、科学精神、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;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;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。鼓励开设“学科交叉”课程和“通识”性质课程。
      2、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对所授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。
      三、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
      1、申请开课教师需填写“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”,包括课程简介、适合对象、课时分配以及教材使用情况等,向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。
      2、教研室主任同意后,由所在二级院(部、中心)负责人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、教学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,提出初审意见,审核后交教务处。
      3、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和开课原则进行审批,条件不符合的,教务处有权决定不开。
      四、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
      1、每学期第10周,教务处组织各二级院(部、中心)申报下一个学期的公共选修课开设计划,申请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同时提交教学大纲、课程简介以及教学进度表等材料,经审查后,教务处于学期第13周公布下一学期拟开公共选修课,包括课程简介、学分、教师简介、限选人数以及上课时间等内容。
      2、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,随着学科、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,学校将及时调整和丰富公共选修课课程。
      3、选修课按照课程开出的二级院(部、中心),实行“谁开课,谁负责”的管理办法,开课二级院(部、中心)应对本部门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、教学质量严格把关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      4、公共选修课达到50人(特殊课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)以上选修方才开课,否则,教务处有权决定不开。
      5、公共选修课通常在学期第三周正式开课。
      6、教务处将学生选课信息、选课学生名单在上课前发至有关二级院(部、中心),由各二级院(部、中心)通知上课学生和任课教师。
      7、课程必须有教案、工作手册及参考书,一般不准备教材,教材可提供必要参考书目,学生学习时可做提纲,如需印刷少量学习资料,需报学校文印室统一办理,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参考书。
      五、公共选修课的选课
      1、各二级院(部、中心)向学生介绍各门选修课的内容、作用、应用范围,使学生对课程有所了解并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自身情况有目的选择。
      2、选课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一般在每学期第15周教务处和各学二级院组织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,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的选课地点进行选课。
      3.学生不能选修本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,否则成绩记为0分。
      4.选课采用“优先制”的形式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、改选两次选课。初选结束后,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一般对不满50人报名的课程则取消开课,并通知各二级院(部、中心),由各二级院通知选修不开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。
      5、学生选修课程一定要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时间选课,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错选或没有选上,由学生个人负责。
      6、选课结束后,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退选、改选、补选等。
      六、公共选修课的授课
     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表和《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学工作手册》进行授课,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授课时间,按计划完成该课程的学时数,并进行考试或考查。授课期间不得随意增加未经选课学生。
      七、考勤及考核
      1、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表认真进行考勤,课程结束时,统计学生缺勤情况,旷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/3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      2、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,不予参加考核,即使已通过考核,其所得学分也无效。
      3、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它教学活动无法回校上课,应提前持所在二级院(部、中心)证明向任课教师办理手续。返校若缺课未超过该课程1/3学时可继续上课,因此而耽误考核,任课教师可另行安排考试。
      4、公共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,不单独占用学期末集中考试时间,考核方式为考查,考前任课教师所在部门必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、监考人员等,考试管理与必修课同等要求。
      5、考核结束后,任课教师及时批卷,一周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报教务处的教务员留档,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。成绩不合格者,一律不予补考,但可以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学习。
      八、附则
      本办法2010年5月修订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