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教学管理,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校历和课表是学校授课、停课的基本依据。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和课表规定执行。不得随意变动,以稳定教学秩序。
二、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填写“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调课申请表”(见附件1),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,二级学院及时通知学生。
调课的审批权限如下:
①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两节课以内。
②教务处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一周以内。
教师将课调到学生的自习时间上,该课授课时间改为自习。
③教学主管校长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一周以上。
教师将课调到学生的自习时间上,该课授课时间改为自习一周以上。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教师的课整个学期内对调。
任课教师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校上课,又难以按上述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时,应由教师本人最迟在上课前一个小时以口头或电话向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教务员和教务处紧急请假,并于上班后第一天内补办调课手续。
三、教师因请假而影响上课的,一个星期以内经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同意,允许安排在学生自习课时补上;超过一个星期的,原则上应由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协商安排其他教师代课,并填写“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代课申请表”(见附件2)。
四、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如确需在上课时间进行,应事先书面报告送二级学院领导审批,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,由二级学院发出停课通知。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停课通知。
五、未经同意,任何单位、教师个人不得私自调、停、补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,也不得私自更换任课教师。
六、本规定自二○一○年九月二十日执行,二○○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调、停、补课审批的规定(厦南洋院字[2007]44号)废止。
一、校历和课表是学校授课、停课的基本依据。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和课表规定执行。不得随意变动,以稳定教学秩序。
二、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填写“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调课申请表”(见附件1),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,二级学院及时通知学生。
调课的审批权限如下:
①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两节课以内。
②教务处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一周以内。
教师将课调到学生的自习时间上,该课授课时间改为自习。
③教学主管校长权限: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老师的课作临时对调一周以上。
教师将课调到学生的自习时间上,该课授课时间改为自习一周以上。
教师将授课表上安排的课与另一教师的课整个学期内对调。
任课教师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校上课,又难以按上述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时,应由教师本人最迟在上课前一个小时以口头或电话向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教务员和教务处紧急请假,并于上班后第一天内补办调课手续。
三、教师因请假而影响上课的,一个星期以内经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同意,允许安排在学生自习课时补上;超过一个星期的,原则上应由各二级学院(部、中心)协商安排其他教师代课,并填写“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代课申请表”(见附件2)。
四、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如确需在上课时间进行,应事先书面报告送二级学院领导审批,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,由二级学院发出停课通知。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停课通知。
五、未经同意,任何单位、教师个人不得私自调、停、补课或任意改变上课时间,也不得私自更换任课教师。
六、本规定自二○一○年九月二十日执行,二○○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调、停、补课审批的规定(厦南洋院字[2007]44号)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