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,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,切实加强学校内涵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,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,依据《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闽教高[2003]47号)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修订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、咨询机构,负责开展对学校重大教学工作的定期研究,并向校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隶属校长直接领导,由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、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。
第二章 组织
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秘书各一人,委员若干人。主任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,每学期召开一次;视工作需要,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有关教学的专项审核、评审会议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。会议具体事宜由秘书负责实施。
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。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,由学校研究进行调整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,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,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、评议。
第三章 职责
第九条 把握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,了解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、动态,提出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、提高教学质量和优化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条 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、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、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和审议;对学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等进行评审。
第十一条 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二条 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第十三条 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第十四条 对学校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质量标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五条 对教学运行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,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不少于6学时,填写听课表,送教务处。
第十六条 对学校规划出版的教材、申报评奖的教材、拟引进的境外教材等进行评估、审核。
第十七条 负责学院教研教改项目(课题)的立项、验收以及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。
第十八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,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九条 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指导意见。
第二十条 结合本校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,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、教学研究成果、教材资助、精品课程建设计划以及教学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均应树立全局观念,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。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章程与本文不符之处,以本文为准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、咨询机构,负责开展对学校重大教学工作的定期研究,并向校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隶属校长直接领导,由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、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。
第二章 组织
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秘书各一人,委员若干人。主任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,每学期召开一次;视工作需要,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有关教学的专项审核、评审会议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。会议具体事宜由秘书负责实施。
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。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,由学校研究进行调整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,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,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、评议。
第三章 职责
第九条 把握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,了解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、动态,提出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、提高教学质量和优化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条 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、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、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和审议;对学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等进行评审。
第十一条 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二条 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第十三条 对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第十四条 对学校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质量标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五条 对教学运行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,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不少于6学时,填写听课表,送教务处。
第十六条 对学校规划出版的教材、申报评奖的教材、拟引进的境外教材等进行评估、审核。
第十七条 负责学院教研教改项目(课题)的立项、验收以及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。
第十八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,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九条 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指导意见。
第二十条 结合本校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,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、教学研究成果、教材资助、精品课程建设计划以及教学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均应树立全局观念,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。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章程与本文不符之处,以本文为准。